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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新刑诉法

监视居住新刑诉法
新刑诉法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

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