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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补偿多还是农村多

城市拆迁补偿多还是农村多
一户多宅,拆迁时是“强拆”还是“补偿

那么到底都有哪些“一户多宅”是法律政策允许的、应当在拆迁时给予补偿的呢?


1、虽是一户多宅,但是宅基地总面积没有超出规定


这种情形解释起来其实很简单,一户农民有A和B两块宅基地,但是AB两块宅基地的总面积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的,确权时应当认定为一处宅基地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这样的“一户多宅”进行合法确权后,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当然要按照正常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能作为违建合法强拆。


2、因历史政策原因或宅基地管理部门工作问题造成一户多宅


根据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意见,宅基地确权问题必须考虑历史政策的原因,而在政策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中,以及宅基地管理工作衔接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农户发生“一户多宅”的情况的,确权和拆迁时也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违建实施强拆,拆迁时应当给予补偿。


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管理拆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就规定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 因合法继承、交易或赠予导致的一户多宅


有很多“一户多宅”情形产生的原因是老一辈去世,农户正常继承老人留下的农房;或某些农户去异地定居后将其宅基地留给留在农村的亲人;或者因为子女成家但分户之前没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于是从同村农户手中购买宅基地等等。


这些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情况的,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违规,确权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综合上面所说的,一户多宅一般就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这个地方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一,这样在拆迁的时候就可以得到合法的补偿,所以,任何宅基地的补偿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