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补救措施 法录帮 法律 3.4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TAG标签:强制执行 强制措施 行政 补救措施 刑事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