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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停产停业权力清单

强制执行停产停业权力清单
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必须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

如前所述,代位权诉讼中,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仅有一般的债权文书证明债权的存在,如合同、借据、欠条等。这类债权,没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证实,在债务人没有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规定明确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应该直接向代位权人清偿,实际突破了传统代位权理论的“入库规则”。所谓的“入库规则”,是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能直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是归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的担保。国外关于代位权的立法中,由于采取了“入库规则”,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于债务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并不强调债务人参加诉讼。因为代位权诉讼对债务人而言,仅为债权人替代其向次债务人追讨债务,结果归其所有,对债务人本身不会造成任何的损害,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当,给债务人造成损失时,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赔偿。总而言之,该制度下,债务人没有参加诉讼,其利益也会得到很好的保障。


《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诉讼法律效果的规定,实际使代位权诉讼中包含代位权的行使和代位权人债权的强制执行两个程序,从而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的效果。因此,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有强制执行力的。在债权人的债权并非上述三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的情况下,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必须首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实际上,代位权诉讼中需要审理两个法律关系,包含两个诉:第一个诉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成立的诉,是确认之诉;第二个诉是代位权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是否成立的诉,是给付之诉。第一个诉能够成立是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在第一个诉中,债务人是被告身份,尤其在债务人否认代位权人债权存在的情况下,其与代位权人的利益是直接对立的。由于涉及到债务人的责任的确定,其诉讼地位不应该也无法被其他人所取代,因此,其必须参加诉讼。否则,等于在没有被告的情况下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确认,剥夺了债务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代位权债务人是否应到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庭,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出庭的。我国的《合同法解释(一)》并不强调债务人参加诉讼。但是由于涉及到债务人的责任确定,其诉讼地位不应该也无法被其他人所取代,因此,代位权债务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如果还是不明白,可以咨询我们365在线律师,可以得到更仔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