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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招标文件效力

合同法招标文件效力
从《合同法》角度理解招标文件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此条规定招标公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即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是招标公告的延续。那么作为要约邀请的招标文件有没有法律效力呢?由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招标文件要远比招标公告详尽的多,因此会产生不同的认识。纵观《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均没有提及招标文件。发承包双方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签订了合同而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却没有提及招标文件,此时招标文件是否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此,产生了许多异议。


单就本条而言,合同法将招标文件界定为要约邀请。对于招标人来说,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其投标,而不是确定地表示只要投标人达到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就会无条件的以招标文件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招标文件大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具有合同约束力。但对招投标双方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