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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复回避

行政诉讼重复回避
行政诉讼重复回避
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

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法院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