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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有优先受偿权

强制执行有优先受偿权
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条确立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了保护施工企业的弱势群体地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又一次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其有效的行使可以更好的保护承包商的利益。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发函方式主张。  二、建设工程施工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由于发包人延迟付产生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解除时,承包商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应从合同解除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