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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财产权

民法典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财产权
民法典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财产
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有: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农地附着物所有权。
3、获得征地补偿权。
4、拒绝交地权。
5、获得留用地权。
6、建设用地入股权。
7、恢复耕种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