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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具体危险犯

结果犯具体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也是结果犯吗

是的;但具体的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刑法理论通常还将犯罪分为行为犯与结果犯。虽然人们对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理解不同,但综合各种观点来考虑,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

在解决危险犯的结果地位问题时,需要首先明确两点:

其一,不能以“结果就等于给一定的客体(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这样的先验命题为认识前提,否则,自然就会把危险犯的危险排除在危害结果的范畴以外。实际上,危险犯的危险状态的结果地位问题的解决根本上有赖于危险状态自身是否具备结果的应有属性,以实害结果作为衡量危险状态是否具有结果属性的标尺无疑是靠不住的。因为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客体所造成的在危害程度上截然有别的事实。

其二,不能将非独立犯罪类型的预备、未遂及中止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与具有独立危险构成要件的危险犯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混为一谈。前已述及,前者是一种理论上的、作为实质违法根据的危险,而后者则是一种规范上的危险。因此,适用于后者的结论就未必能同样适用于前者。比如,承认具有独立危险构成要件的危险犯的危险的结果属性并不意味着就等于说非独立犯罪类型的预备、未遂及中止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也具备结果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