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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管辖异议

仲裁裁决执行管辖异议
仲裁裁决执行管辖异议
1、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管辖权异议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