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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搜寻重婚证据

怎样搜寻重婚证据
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

医疗纠纷是目前比较常见的情况,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在涉及到造成伤员死亡或者伤残的情况下,还需要对伤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涉及到赔偿的也需要根据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