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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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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修正案9》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归根到底,这条罪才是制定来惩罚这些玩医闹的。只是与这个事件略有偏差:

1、现在还没到11.1,虽然我觉得前面那个“工作”完全可以包括医院医生的工作,再多加个“医疗”其实有点画蛇添足。当然加上去还是好的,强调了立法本意嘛。

2、本罪要求“造成严重损失”,又是没明确入罪标准的,这个可比楼上的口袋罪难操作。

3、这个罪主要是惩罚那些自己堵门闹事的,可这医生护士是自己堵门的,好像不是很符合。当然围观群众也是他们聚起来的。

4、最重要的是,我们有口袋罪可以判五年以下,用不着这个罪。

对其他患者的就诊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由于对医生的人身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那么此时就需要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