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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的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的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