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审理审查规则都有什么?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
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上面是为您提供的价格行政处罚审理审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