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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条文

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条文
租赁登记有关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法中主要也是明确的告知了,房屋租赁合同当中应该具备的十条内容,在此基础上其他细节性的约定,租客和房东可以在尊重双方权益的基础上自己约定,因为建立一段长久的租赁合作关系,本质上还是在于租客和房东之间,一定要站在对方的角度上相互体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