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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案例

刑讯逼供案例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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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刑讯逼供
  被告人:祁艾良、男,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郑佳伟、男,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
  1999、7、8,北安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北安市合平区28委2组居民王淼(女、17岁)被杀死在家中,其一侧乳房被割下,不知去向,部分财物被抢。接到报案后,北安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进行侦破(以下简称“99、78”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当晚与被害人王淼在同一室内居住的张晓磊(男、16岁)有重大嫌疑,因为案发后王淼家门窗未损坏,张晓磊供认晚上他将门锁上,并且经鉴定张晓磊衬衣上的血迹与死者血型相同。公安机关于1999年7月9日对张晓磊刑事拘留,同时组织警力对张晓磊轮班审讯五昼夜,张晓磊在其精神和体力难以承受的情况下,讳心地交待了所谓的“杀人过程”。在审讯过程中,由于张晓磊的供述与发案现场某些场合不吻合,办案人员又引供、诱供纠正矛盾点,使其供述与现场调查相一致。
  在检察院的批捕环节,案件承办人认为,虽然张晓磊的杀人动机不是十分明显,案发后所盗窃被害人的首饰没有找到,但案件证据比较充分,形成链条,且张晓磊本人在供述中承认是自已所为,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逮捕。在起诉环节,办案人员对无罪证据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没能审查出公安环节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得知张晓磊翻供的情况下,又提审张晓磊,张晓磊没有提出自己无罪的有力证据,黑河市检察院于2000年1月3日以张晓磊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机关二次开庭审理,张晓磊都否认犯罪事实。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市中级法院以书面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市检察院根据市中院的建议提出延期审理,发回北安市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并提出八条补充侦查意见提纲。退补后,北安市公安局对补充提纲中的问题做了书面说明,市检察院又重新起诉,再次开庭后,虽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意见都不十分一致,但最后还是认定张晓磊犯故意杀人罪,并于2000年5月31日判处张晓磊无期徒刑,2000年8月2日投放北安监狱。
  2000年9月28日,北安市公安局接到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王英江举报称,北安市“99、78”杀人案,不是张晓磊,可能是袁厚纯(北安市2000、3、6杀人案在押重大嫌疑人)所为。经黑河市委政法委组成的调查组调查,确认王英江反映情况属实,北安市“99、78”张晓磊杀人案是一起错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0日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大量证据证实王淼被杀案确系袁厚纯所为,即宣告张晓磊无罪,当庭释放,并按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赔偿。
  黑河市院渎检局于2000年10月15日受理并介入此案,于2000年10月19日组成专案组并展开工作。经过40多天的紧张工作,将这起因刑讯逼供而造成的错案圆满侦破。
  经侦查认定,“99、78”杀人案办成错案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安干警刑讯逼供所致。经侦查查明:1999年7月8日凌晨,北安市和平区28委,发生一起杀人案件,女青年王淼被杀死在家中,部分财物被盗。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遂组织干警进行现场勘察及调查,发现发案时住在被害人王淼家中的报案人张晓磊有重大嫌疑,遂将其带回北安市公安局。刑侦干警王大海、张景生等对其审讯,并有殴打和体罚行为。被告人张晓磊在办公室呆了一昼夜,次日早被送到北安市看守所审讯室,刑侦干警分昼夜轮班审讯。张晓磊始终未做有罪供述。12日晚,祁艾良通知被告人郑佳伟参加审讯此案,当晚,祁艾良、张智敏、郑佳伟三人来到审讯室。祁艾良骂张晓磊“小崽子你怎么这么倔还不交待”,并打张一个嘴巴,张倒在椅子上,郑佳伟亦有用手捅其腹部等殴打谩骂行为。在连续被审讯的五天五夜里,只给张晓磊吃四顿饭,只让穿个裤头,不让穿鞋,光脚站在地板上。由于连续五昼夜的轮番审讯和体罚,致使张晓磊在精神和肉体上受到极大伤害不堪忍受,无奈之下于次日凌晨,按照几天来从审讯干警中得到的杀人案情,在被告人郑佳伟的引导下编造了有罪的虚假供述。
  在这起案件中的主要行为人原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祁艾良、原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郑佳伟移送审查起诉,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0日以现有刑讯逼供罪对祁艾良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对郑佳伟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