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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的赔偿范围

承运方的赔偿范围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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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范围有明显的区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迟延交付赔偿,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海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证明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轻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则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依照《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1987年“货规”第五十二条、1995年“货规”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向收货人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时违约金的数额为运费的5%至20%。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从上可以看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迟延运到的赔偿,并没有数额上的限制,而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本案中,收货人提出的赔偿包括市场差价和销售合同的违约赔偿金,法院判令承运人赔偿货物市场跌价损失,是合理的。对收货人不能履行销售合同而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法院没有判令承运人承担,因为,即使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亦仅赔偿货物实际损失,而不赔偿利润或其他不能履行销售合同的损失,迟延交付的违约程度不及货损货差,不应承担比造成货损货差更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