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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问题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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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限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前款限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再次计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借口,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延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