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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量刑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量刑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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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黑社会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组织黑社会性质团伙实施犯罪活动2000年起,被告人黎庆洪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黎庆洪为首、何菊建等7人为主要成员、蔡峰等30人积极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团伙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黑社会犯罪如何定罪量刑2012年7月23日,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黎庆洪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其余56人有期徒刑等刑罚不等。宣判后,被告人黎庆洪等25人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黎庆洪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何菊建、蔡峰等37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黎庆洪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判决。2012年9月19日,贵阳市中院依法改判被告人黎庆洪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李相建、黎猛等4人依法改判,其余19名上诉人因上诉理由不成立,被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