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具体理解和认定是什么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具体理解和认定是什么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具体理解和认定是什么
1、本罪为身份犯,主体为“邮政工作人员”,包括邮政机构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监管国际邮件的海关人员。相对于侵犯通信自由罪,本罪可谓加重身份犯。
2、本罪的客观表现为“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并要求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本罪行为,但不需要利用职务上便利。
3、本罪行为对象为“邮件、电报”。其中“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