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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户口迁移规定

福建省户口迁移规定
福建省,浦城县户口迁移到沙县需要什么证件?
  省内户口迁移的,需要的资料及手续,根据本人迁移户口的类型不同,可以参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87条、88条的规定处理。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第八十八条省内录用调动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工作调动的,提交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行政介绍信》办理。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下同)随迁的,还须提交《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办理。  (二)录用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提交《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者《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接收单位证明办理。  (三)录用事业编制人员,提交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签章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办理。  (四)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的,提交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者批件、接收单位介绍信办理。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交《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