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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事故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事故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

此登记并非所有权的登记,而是为了上道行驶的登记,是准许或者不准许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因此,实践中不乏出现这种情况,虽然肇事车辆登记在单位名下,但实际车主却另有其人,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公司与车主之间属于车辆挂靠关系,对其只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不是该车的实际支配人,不对车辆的经营、运行、使用、控制、收益等具有支配权利,故只应承担管理不善的有限过错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挂靠单位应当仅在对该车辆所收取的挂靠管理费用内,与车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