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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的补偿功能属性

民事赔偿的补偿功能属性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即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惩罚性赔偿除了包括体现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功能的补偿性赔偿部分外,还包括体现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部分,这就突破了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其结果是,受害人因法律的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得了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增值。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实际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此项功能,有的学者认为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提供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不能提供的救济;


第二,在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损失很难证明的情况下,更充分地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


第三,补偿受害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前面第一方面的体现实际上是最初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替代,而非今天我们所说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第二方面的体现,是因为损失难以证明而采取变通的方法计算损失,其赔偿结果只相当于补偿性赔偿部分,并无惩罚性赔偿部分;第三方面的体现,由于有些国家规定对诉讼等费用并不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所以是惩罚性赔偿超损失赔偿功能的体现之一。


我们国家赔偿主要存在于民事责任承担方面,但是不同类型的赔偿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比如说惩罚性赔偿他的数额和严重程度就会高于一般性的补偿性赔偿,惩罚性的主要是带有一种遏制再次发生该行为的效果,使他们不敢再次产生这类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