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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情形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情形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情形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