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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