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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延长时限最长为多少

行政复议决定延长时限最长为多少
行政复议决定延长时限最长为多少
1、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