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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抢劫罪

关于审理抢劫罪
关于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规定,通说认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会犯转化型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不构成盗窃、抢夺、诈骗罪的主体,他们对盗窃、抢夺、诈骗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他们在盗窃、抢夺、诈骗的时候,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时候,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他们的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如果只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就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