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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检验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检验

了解民事办案流程,能清楚我国整个民事诉讼流程,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才知道什么时间该做什么。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点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机关传唤你并不一定是违法了。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司法人员的具体办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别是用各自的诉讼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而刑事案件中则依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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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所以在宿松开设赌场罪的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开设赌场的后果在刑法中会有一定的金额处罚,同时开设网络赌场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也构成开设赌场罪,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希望广大网友们远离赌博,注重自己的身心健康,祝您合家欢乐,家庭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