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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后应重新给举证期

管辖权异议后应重新给举证期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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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驳回后应不应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这已成为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任何法院都无权剥夺。

由此可知,我们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受诉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做出裁定,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的情况,我们还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同时,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举证期限应重新计算,这无疑是增加了不少时间,对于我们收集证据材料非常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