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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的债权转让

破产前的债权转让
破产前已经立案的债权债务怎么办

《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