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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实施意见一百四十四条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移送和接收。


(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出现在最终的销售使用环节,这一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贯彻整个食品药品的的全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一旦发生了和食品药品有关的安全的问题,就要根据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自己的损失和伤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