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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漏判的上诉

民事判决漏判的上诉
民事判决的特点

1.民事判决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形式。民事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有权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审理民事案件,无权作出民事判决,也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民事判决是用以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法定形式。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就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肯定、否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实。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的意思表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断定,这种断定是依法进行的确认,判决本身并不为当事人创设什么权利,或者减免什么义务,因为权利义务本身是由实体法所确定的。


3.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结果。判决与审理活动紧密相连,审理是判决的前提,判决是审理的结果。审理与判决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判决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结果,也是当事人运用法律进行诉讼的结果。因此,在我国,判决实际上就是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当事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特定形式。


4.民事判决具有权威性。判决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作出终结审理案件的审判行为。它是一种强制性结论,一经作出,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产生相应的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的,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除了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


在我国法制社会实行的时候,就一直对相关执法部门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一定要提高班时效率,切实的为人民服务。其中最具体的就是关于执法部门的审理案件的时间是有对应的要求的,一般一审的时间期限是三个月,二审的时间期限是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