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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公务和妨害公务

阻碍执行公务和妨害公务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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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公务罪本罪主要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的职务活动。

(2)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企图迫使国家工作人员停止执行职务的目的。

(3)客观上实施了以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加害、损害名誉、揭发隐私等方法相威胁,迫使国家工作人员停止或变更依法应执行的职务的行为。严重后果,都置之以重刑。

行为人阻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外的其他活动,均不构成本罪。不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而实施阻碍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醉驾打交警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将会被判处一定的惩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与罚款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醉驾的情况下醉驾打交警妨害公务不仅需要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同时还需要对醉驾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说是双重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