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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

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

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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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扭送适用对象范围: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


    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