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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问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问题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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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存在的问题


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

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

首先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广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一些具体标准问题,比如说是以当地的城镇居民收入为基数的三倍到六倍之间来进行征收的,除此之外,还有什么不懂的,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