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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关执行法院能否主持调解啊
在执行程序中叫执行和解。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上述法律条文表明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当然,也可由法院主持双方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和解协议的形式解决问题。以上便是执行法院能否主持调解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