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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宣传片的配乐使用应向谁提出许可要求

企业宣传片的配乐使用应向谁提出许可要求
企业宣传片的配乐使用应向谁提出许可要求
首先,一个音乐作品的创作完成需要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等共同参与创作,由此形成的音乐作品是一个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所以,具体向谁提出许可要看是如何使用该作品。如果使用完整作品,法律规定最好全部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权利;但是不能协商一致,无正当理由,其中一个作者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其次,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有权代为行使著作权人的部分权利,其中就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因此,可以直接与上述集体管理组织联系,更为便捷地通过此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音乐作品的许可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