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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申请公开

仲裁 申请公开
仲裁是否公开

《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商业信誉甚至商业秘密。如果在仲裁中实行公开审理的制度,允许案外人参加旁听,允许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就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他们之间的争议没有什么秘密可言,或者这个秘密可以公诸于世,也可以协议仲裁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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