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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

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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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


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观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由此可见,对于违背湖南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居民,当地计生部门会征收一笔抚养费,并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在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要写清被征收人信息、征收法律依据、征收金额及缴费期限,逾期滞纳金标准等重要信息。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效,如果当事人不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