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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期限不计入审限

哪些期限不计入审限
哪些期限不计入审限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3.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二审开庭审理之前,检察院阅卷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5、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逃跑的,逃跑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6、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时,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