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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过罚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过罚的条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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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规定就是常说的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的“过罚相当”原则。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仅仅依法律对某类(种)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仅仅实现了处罚法定及一般的公平,实现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要实现过罚相当原则,就需在处罚法定的基础上,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如事后行为,处罚的目的,社会效果,国家当前的政策等诸因素综合考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上就是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具体规定,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