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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的类型

附随义务的类型
附随义务有哪些类型

附随义务有哪些类型
(一)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第191条、第228条、第230条、第
232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78条、第298条、第309条、第338条、第370条、第373条、第384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9条、第413条等分别作了规定。


(二)说明义务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方负有向对说明义务。《合同法》除了在总则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责或限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外,还在分则第199条、第231条、第304条、第307条、第324条、第356条、第383条等中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三)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 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