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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刑事立案标准

精神药品刑事立案标准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案标准

(一)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