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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补充证据的质证

庭审后补充证据的质证
录音证据的质证

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秘密录音证据怎么质证的相关介绍。由上文可知,不是所有的录音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非法窃取的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预防因为找证据而犯罪的情况。如果你对此还有什么疑惑,欢迎咨询律师36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