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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 借故生非

寻衅滋事 借故生非
借故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该款属于“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如何正确适用该款,需要我们对“偶发矛盾”进行界定。


笔者认为,所谓“偶发矛盾”,是指偶然发生的,事前没有预谋或者没有积怨,比如与他人的无意碰撞、一句戏言等等,而这种纠纷在生活中又是经常发生的。如果因为这些偶发矛盾,进而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对他人或者财物实施打砸,尽管看似有因,但明显超出了一般人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是一种有违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如果结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对于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比如被害人经常在背后说行为人坏话,败坏行为人名声,从而引发冲突的,则不应按寻衅滋事罪处理。


首先,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我大家的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话,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当然寻衅滋事,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在相关的解释规定当中,也将这些要件,具体明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