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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哪些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哪些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哪些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害者申请国家赔偿法赔偿时效的规定是两年,在发现收到了错误的审判导致当事人身心受到伤害的两年之内提出,如果超过这个时间限制的法院有权不再进行受理。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申请延长时效的有效证据或者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有义务进行详细的调查以决定是否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