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符合
户口所在地的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前提下: 1、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
户口本等,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书面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2、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效验相关的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3、具体条件,可以参照《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办理。 《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