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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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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外,《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据此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审判人员不得参加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据此可知,重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乙不服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只能查清事实后改判。以上为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