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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决议

在创业的大浪潮下,越来越多人投入到创业中,而开公司是很多创业者的首选。开公司的第一步是了解公司设立流程,这可以让创业者取得一步先机,创立了公司为以后发展打下基础。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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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如何确保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网友提问:我现在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正筹备召开新一届股东大会。请问我们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法律上对召开程序有何实质要求?怎么确保股东大会所作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回答:1、从召集会议程序要求上看,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需要注意的是,为确保决议合法有效,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但是,如果董事会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则股东大会不得对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否则决议是无效的。



    3、最后,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近几年中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建立自己的企业,那么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是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企业也会根据不同的类型而分为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会将股份进行出售,以此来收集资金发展公司,同时也会按照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