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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受理费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受理费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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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财产分割应补交案件受理费的离婚案件该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遇到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提起诉讼的原告一方为规避交纳(预交)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受理费,往往在起诉时只笼统提出“依法分割财产”,在庭审时再“具体化”,或干脆在起诉状上只字不提财产分割,而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财产。二是原告未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而被告提出要求分割财产。三是双方均在庭审中提出分割财产的新请求。针对上述情形,如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而当事人拒绝补交,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均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只处理婚姻纠纷,对财产分割不予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将财产分割纳入处理,确认诉讼费的分担由人民法院决定等等。笔者认为,要按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第一种情形,如原告只在起诉状上笼统提出分割财产,则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把好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立案法官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告知原告写明需分割的具体财产,根据财产价额,如未超过20万元,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如超过20万元,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立案法官应书面通知原告限期预交,原告逾期不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立案法官可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如原告在庭审中增加分割财产的请求,则由主审法官办理书面通知原告限期预交手续,逾期则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对第二种情形,在原告未提出财产分割而被告提出请求时,如争议财产价额不超过20万元,不另收费;如超过20万元,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法院可根据谁主张、谁预交的原则,通知提出财产分割请求的被告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被告按期预交了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在处理双方离婚时,由双方分担案件受理费。如被告逾期不交或未办理相关缓、减、免手续的,则按被告自动撤回分割财产的请求处理,即对财产分割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另行起诉。但对是否准予离婚应依法作出处理。对第三种情形,如双方请求分割的财产价额未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如超过20万元的,由提出请求的一方预交案件受理费。拒不预交也不办理缓、减、免手续的,按其自动撤回分割财产的请求处理。第1页共1页